2020年12月18日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会内设机构的活动,积极发挥其作用和活力,依据《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下属的专业委员会(包含工程测量专业委员会、GIS专业委员会、不动产测绘专业委员会)是学会为学术业务开展需要而设立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10-15名。
第四条 各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为最高决策机构,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负责审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1名业务秘书,负责提出年度计划、负责落实全体会议的各项决定,并负责向学会秘书处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由学会秘书处提出建议名单,经理事会讨论决定,任期与理事一致。
第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由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成就、愿意付出一定精力认真工作的人员担任。
各专业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工作会议并完成交给的工作,任期内不参加会议不愿承担工作的应视为自动退出。
第七条 各专业委员会不设独立帐户,所需经费年初提出预算经学会理事长会议审核后,由学会列支,收入与支出严格按照学会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应加强对各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定期向学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自印发(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