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证书管理,保证证书安全、合法、规范使用,根据《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证书,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含法人组织证书、税务登记证书,为三证合一证书),学会制作的团体(个人)会员证书、荣誉证书以及学会获得的各类证书。
第三条 证书由学会秘书处统一保管管理。因业务需要使用证书的,经办人须报秘书长同意。颁发团体(个人)会员证书,应依照理事会批准的名单颁发。颁发荣誉证书,应依照理事会讨论通过的名单颁发。
第四条 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在办理年审、变更登记等工作时,应注意安全携带,预防丢失。
第五条 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向登记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复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时,要在复印文本上注记相关事项以防冒用。
第七条 学会证书不得出借、出卖证书,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