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印章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国科协对学术团体机构管理要求及《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一、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公章是代表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法人社团组织的印章,交由日常事务的秘书长负责保管,重要事项需对外使用时应向理事长报告事由并征得同意。
二、 学会印章的刻制,应根据民政部门批准文件在无锡市行政许可的印章刻制机构刻制。
三、学会印章使用前要对印模进行登记、存档。
四、在对外事务和各项活动中,如需加盖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印章的,须经管理印章的秘书长同意,重要事务和活动要征得理事长同意,方可印章。
五、对外事务和各项活动中加盖学会印章的资料,如协议、技术业务报告书、成果质量检验报告书等,应留一份副本存档,以备查考。
六、学会换届或人员更替时,应在现任理事长监督下由前任秘书长向现任秘书长移交印章,并做好交接记录。
七、学会财务专用章由学会主办会计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负责保管和使用。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
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