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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建平     发布时间:2016-04-18 10:04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资产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二、学会资产是指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占有、使用、依法确认学会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会会费、市级财政下拨的资产,学会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会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会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学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四、学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

五、学会秘书处是学会资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起草并组织实施本学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制度;

2、负责学会资产的账卡管理、登记等日常管理;

3、办理学会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学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修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5、负责申报学会资产保值增值年度考核计划指标,报送完成情况;

6、负责学会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会资产收益;   

7、接受学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资产管理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建立固定资产的采购、登记、领用、报销、处置等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保全机制,防止管理风险。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的资产应按规定进行评估,并实行有偿使用。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会为学会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学会在保证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证学会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学会非转经营行为的批准和管理由理事会决议决定,并按照相应的合法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市级财政拨付的活动经费;

2、维持学会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

3、接受定向捐赠的资产;

4、其他不能转营的资产。

九、学会资产是全体会员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学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十、对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及本规定,使学会资产增值显著的,由学会理事长对主要工作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

十一、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所管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5、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7、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权益的;

8、造成经营较大亏失和涉嫌失职、渎职或违法违纪的。 

十二、本规定由理事会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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