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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
发布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1-02-01 07: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创新,提升科技成果应用和转化水平,激发广大测绘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测绘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测绘科技奖”)中有关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测绘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测绘科技奖主要奖励在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学科研究、自主创新、重大测绘项目攻关、成果转化应用等;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和重大产学研合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项目组织单位和个人。

本市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行业(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以其为主完成、知识产权无争议的测绘地理信息科技项目均可申报。

第五条 测绘科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具体组织工作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申报测绘科技奖的科技项目应当在评选当年3月31日前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者专家评审,并于5月31日前向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申报。

第六条 本奖励项目不接受已获本奖励或曾放弃本奖励的科技项目重复申报,或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测绘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项目完成时间不超过3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项目可以申报测绘科技奖:

(一)采用自主创新的理论、技术、工艺、方法取得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项目;

(二)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和利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取得的测绘与地理信息科技成果的项目;

(三)具有创造性,取得突破性进展的测绘与地理信息基础性研究和软科学研究的项目;

(四)填补空白的测绘与地理信息标准项目。

第八条 申报测绘科技奖的科技项目应当由下列单位自荐或推荐:

(一)本学会会员单位自荐;

(二)本学会专业委员会推荐;

(三)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当填写《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科学技术奖申报表》,并提供以下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项目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项目技术验收(鉴定)证书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

(三)项目成果应用证明;

(四)项目资料归档情况;

    项目成果取得的专利权证、著作权证,已发表论文的,应当提供。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申报项目,由主要完成的单位申报,各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人员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大小排序,全部参与单位加盖公章,并经所有候选人亲笔签名。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数量的限额为:一等奖不超过10人,二等奖不超过8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特殊情况下的超额,须经评审委员会确认。

各级政府部门原则不得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不受理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测绘科技项目。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十二条 评选原则,评审委员会对所申报的项目成果进行独立评审,并按以下原则确定获奖等次:

    (一)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经过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二)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的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经过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三)三等奖。技术有一定难度,技术上有创新,解决测绘及地理信息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本市先进水平,对加快本市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有一定促进作用,经过实践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十三条 测绘科技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10%,二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25%,三等奖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40%。

    第四章  审查和评审

    第十四条 申报材料须经形式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评审程序。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报内容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奖励范围;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的列名、排序和数额是否合规;

    (四)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五)申报信息是否真实;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审查通不过的申报材料应当退回补正,补正时间不超过7天。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学会专家库中抽选,特殊需要可聘请非专家库人员。

    第十七条 测绘科技奖委托评审委员会评定。评委会委员一般不少于7名。评审委员会推荐主任1名,由主任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测绘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项目、申报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采用量化打分形式(评分标准另行制定),每个项目计算评委打分,剔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作为评审得分;必要时需要申报单位现场答辩、质询或考察。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得分结果,确定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

第五章  公示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测绘科技奖评选结果在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异议人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在接到异议或举报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举报人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根据评审结果及异议处理情况,作出测绘科技奖获奖项目、等级和获奖单位及获奖人的决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荣获测绘科技奖的项目,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奖励方式,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并向上级奖励机构推荐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资金由学会办公经费中列支,奖金额度应根据本会承受度和奖项技术贡献度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所在单位应当对获奖项目的完成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测绘科技进步奖的,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并在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网站予以公示;被查处的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所组织的相关奖励。

第二十六条  参与测绘科技奖评审的评委、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必须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违反者将取消其工作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定通过后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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