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规范学会重大活动管理工作,提高学会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学会所属领域(行业、专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和社团组织登记机关(以下简称有关机关)报告的行为。
三、本会重大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本学会所属行业、专业的健康发展。
四、下列活动内容之一的,应向有关机关报告备案:
1、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修改学会章程;
3、创办经济实体;
4、创办学会刊物;
5、接受社会五万元以上的捐赠或赞助;
6、举办重大的学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7、举办大型的展览展销活动;
8、发生对本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9、开展工程评选和评优评先表彰活动;
10、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共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11、出国交流活动;
12、其他重大活动。
五、学会作出的重大活动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一周内应当向有关机关报告备案。
六、学会重大活动备案的报告均以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活动的主题、规模、方式、参加对象、时间、地点等方面。
七、学会重大活动报告有关机关备案后,认为活动与相关规定有悖的,学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八、学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报备资料,做到规范及时归档保管。
九、本制度由理事会解释,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