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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制度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制度
发布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19-07-12 09:35

  2019年7月10日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七届八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提高学术创新能力,营造学术生态文明,促进学术繁荣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术道德是学会会员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素质,是测绘科技工作者在知识传承与创新活动中履行对社会的责任,是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在学术活动中的具体表现。

第三条 全体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术道德基本规范:

(一)自觉践行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强化学术担当,树立崇高的思想品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严谨求实,坚持学术自律意识。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争鸣,不同风格的学术交流互鉴,建立良好的学术风尚。

    (二)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原始出处;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三)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四)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学术界科学论证或权威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或测绘科技有关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伪造注释;

(二)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三)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四)伪造或者篡改数据图片、文献,捏造事实;

(五)学术成果上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署名;

(六)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提供其他虚假证书、证明材料;

(七)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八)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隐藏其不端行为,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九)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作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六条 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受理本会会员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会的学术道德规范行为,推进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供明确的调查和认定结果建议;

第八条 理事会或秘书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接受举报的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接到举报后,秘书处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十条 调查时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认真审查有关举报材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接到书面调查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针对报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反馈意见,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同。

第十二条 秘书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理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在接到工作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7个工作日内召开学会理事会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理事会会议根据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 参与调查的人员应与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不存在任何实际利益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组织调查和事实认定过程中,要查清事实,掌握证据,规范程序,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举报人和证人要提供必要的保护,对被举报人要维护其人格尊严和正当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有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学术道德不端行为应给予处理。

    根据学术道德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会员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兼聘人员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荣誉、撤销作品、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发生后,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好的;

(二)积极减轻学术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经查证核实,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不正当指控的人员,要采取措施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学会和被举报人合法权利。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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