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会会员管理与服务,根据《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申请加入学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学会的意愿;
(三)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或在学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为本行业提供软硬件系统开发、解决方案等服务;
(四)单位会员,具有一定数量测绘地理信息科技人员,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学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可申请批准为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
1.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相关工作的科技人员;
2.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10年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自学成才和技术革新成就突出者;
3. 热心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4. 热心支持学会活动的测绘装备生产厂商的代表;
5. 有意愿承担学会相关科普、学术等志愿工作者的在校学生代表;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统一格式的入会申请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推荐,经学会秘书处初审;
(四)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学会行文通知;
(六)报市科协备案。
第六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
(一)单位会员:
1. 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有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选派代表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4. 优先承接学会的科技咨询或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5. 可向学会申请协助举办业务培训。
(二)个人会员:
1. 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与业务活动,优先获得学会服务;
4. 优惠取得学会的有关学习资料;
5. 退会自由。
第七条 会员应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一)单位会员:
1. 执行学会决议及接受学会委托的工作;
2. 协助学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3. 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 遵守学会章程;
2. 执行学会决议,完成学会所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3. 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4.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和参加科普咨询活动;
6.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应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管理办法》,并按时缴纳会费,对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予以除名处理。
第九条 学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会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条 单位会员的会员代表调整,应向学会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担任理事、监事的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继任会员代表继任该会员在学会的职务。继任会员在学会职务的,应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后调整会员代表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应明确1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与学会办事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学会办事机构。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发生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变更等应及时函告学会并报送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会员为学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学会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通报表扬及其他形式的公开表彰;
(二)作为学会评比活动的参考依据;
(三)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十四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向学会提出申请,由学会秘书处通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的,学会将于文件形式告知会员,即其在学会相应的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学会建立会员信誉记录档案,受到学会奖励和处分的会员,记入信誉档案。
第十八条 学会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业会员的奖励及处分等信息。
第十九条 依据学会《章程》规定会员退会不得就财产、财务等提出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9年12月12日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