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和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宣传创新创业优秀科技工作者,营造优秀创新人才辈出的良好环境,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热情,积极投身率先实现现代化伟大实践,发挥其在引领测绘科技高质量发展中的表率作用,依据《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是指在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领域内,具有较深厚的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较高的技能水平,在专业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在单位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带头人,并为无锡市社会经济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学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评选、管理,在市学会党支部领导指导下由市测绘科技评选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评选每2年评选一次。被评为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将报送“无锡市百名科技之星暨无锡市十大创新争先科技人物”候选人。
第五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评选,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品德、技能和业绩为评价标准,不受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身份限制。
第六条 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评选,主要是在市社会经济建设、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学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是推荐评选长期在生产作业一线取得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中青年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七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人选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贡献特别突出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评选原则上需在近2年内具有下列成绩之一:
(一)获得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的科技工作者。
(二)获得国家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地图裴秀奖、青年科创人才奖的前5位科技工作者。
(三)获得国家专利(发明、实用新型)2项的首位科技工作者。
(四)获得省测绘科技进步奖、优秀测绘工程奖、优秀论文奖的前2位科技工作者。
(五)获得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2项、优秀测绘工程奖2项的前2位科技工作者。
(六)测绘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国家测绘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奖项的科技工作者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物。
(七)在市级以上测绘重点工程、重大科研项目中起关键作用,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解决了重大技术问题;或在引进消化、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企业测绘技术改造中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有较大影响,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主要科技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
(八)在企事业单位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能运用现代管理手段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并经市场检验,对推动技术创新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主要技术骨干和经营管理者。
(九)积极参加市科技活动3项并作出重要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1.获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前5名的或者市青年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大赛前3名的。
2.市软课题研究结题获得前3名并获得课题资助的。
3.开展企会协作协同创新计划、科技服务站获得资助的。
4.提交的软科学研究成果、调研报告、行业和学科发展报告,获得市科协批示的。
5.形成科技工作者建议成果或者通过市科协提交“科技工作者建议”获得市领导批示的。
第九条 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评选通过以下程序产生:
(一)有会员单位推荐、专家举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学会秘书处根据评选条件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入选名单;
(三)组织专家对初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评选工作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优秀人才建议人选;
(五)提交市学会理事会研究确定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人选;
(六)公示建议入选名单,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确定人选有异议的,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秘书处负责协调核查有关异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理事长会议提供核查报告,由理事长会议研究确定。
(七)市学会行文公布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名单,并进行表彰。
第十条 获得市测绘科技优秀人才的,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颁发荣誉证书和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施行,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