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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发布者:秘书处     发布时间:2020-01-02 16:21

    20191212日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20191212日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会费收取,加强会费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相关规定和《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应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三条 学会按年度在年中向会员一次性收取会费,会员于入会第二年开始缴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下:

    (一)理事长单位:每年10000元;

    (二)副理事长单位:每年6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2000元;

    (四)会员(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第五条 会费收缴后学会即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会费票据。

    第六条 会费按照“取之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学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以保证学会工作开展运行的开支。

    其他特殊项目需要开支的,由常务理事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会办事机构设财务室,负责管理会费独立账户,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八条 学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费的管理和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和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会费。

    第九条 会费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收取和管理,具体收支和预决算工作有秘书处负责。

    第十条学会秘书处应当每年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应当每年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的审查,并向市科协及市民政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备案财务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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