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技咨询、技术开发是国家发展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会利用人才优势,组织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直接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学会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切实可行的方式。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无锡市测绘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是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创办的经济实体,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组织,其人员、业务、合同、财务由学会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条 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无锡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法定代表人兼任。
第四条 服务公司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学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主体是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会员单位所属的科技人员。
第五条 服务公司开展科技咨询业务,可组织会员直接对外服务,也可以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专业技术和咨询项目的要求,聘用有关科技人员组成专业技术开发或专家咨询组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服务公司应组织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工作者,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和项目的科学论证、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攻关活动以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主要业务范围有:
(一)为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发展规划,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宏观决策,资源配置及综合开发利用,以及城镇建设、区域性环境保护,市政、交通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经济论证、评估等服务。
(二)为工程建设、项目引进、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进行可行性研究、方案制定和评估论证;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节约能耗等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人才、技术培训。
(三)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种经济组织、科技示范户等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四)为银行及社会投资机构提供信贷咨询、信誉评估及信用调查服务;为保险、司法等机构提供与财务保险、司法鉴定等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
(五)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测绘地理信息工程设计(含软件设计)、技术指导、技术鉴定、检测、测绘、设备安装调试、成果质量检验等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为有关单位和科技工作者个人提供技术成果转让、咨询和中介服务。
(七)其他科技咨询服务。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一般采用有偿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第八条 开展咨询服务活动涉及资质管理的,服务公司可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合同金额及支付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条 咨询服务费按以下情形收取:
(一)凡国家和有关部门有统一收费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或稍低于统一标准收费;
(二)凡没有统一收费标准的,可视技术咨询项目的工作量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经济效益的高低收取费用,由技术合同签约双方协商确定;
(三)对可以计算出经济效益的咨询项目,可按新增效益的15%收取,可以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四)对不易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按咨询过程中所需直接费用加收20%服务费的办法收取;
(五)对贫困地区亏损企业开展的服务可以免收或减收服务费用;
(六)对国外提供咨询服务,按国际惯例收费。
第十一条 服务公司取得的收入,按《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或相关财务制度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科技咨询服务收入可按参与组织或技术咨询服务的程度提取10%—15%的费用作为科技咨询机构的技术服务收入,余下部分作为服务公司项目成本用于咨询服务的各项费用和补贴学会经费不足。
第十三条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费用开支范围:
(一)公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差旅费、会议费、误餐费、通讯费和办公费等;
(二)业务费:包括技术合同履行中的资料费、测试费、借用及消耗的设备费、材料费、加工费、保险费;
(三)设备购置费:发展科技咨询事业所必需的设备、仪器等费用;
(四)技术开发费;
(五)专家工作经费、劳务费和奖励费等;
(六)其它应开支的费用。
第十四条 服务经费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社团经济实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和测绘行业特殊情况进行管理,按下列原则进行提取和分配:
(一)测绘项目直接成本费用;
(二)纳税;
(三)中介联系费,按合同协议办理;
(四)参与科技咨询服务的会员单位或科技人员劳务费为:{项目费-[(一)+(二)+(三)]}乘以(30-50)%;
(五)剩余费用归服务部收入。
第十五条 服务公司的经费应本着合法、量入为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开支,补贴学会经费不足,学会开支范围主要有:
(一)学会召开的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学术年会、理事会、学会工作会议、表彰奖励等的开支;
(二)开展科普活动、编写印制科普材料、科技展览等活动的开支;
(三)邀请省内外学者、专家作学术报告、授课、科学论证、技术成果鉴定等活动所需的开支;
(四)学会办事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行政性费用;
(五)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可按社会效益、贡献大小、技术难易程度,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分配方案,经服务公司负责人审查批准后发放。个人收入部分,由科协科技咨询机构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学会对科技咨询服务活动成绩突出的集体予以表彰。服务公司对在业务活动中,积极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促成技术合同顺利履行的个人或组织,可以从项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务费进行奖励。奖金部分由服务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服务公司的报销审批程序:必须由经办人填好报销汇总单(附原始凭证),报服务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由财务给付。
第十九条 鼓励科技工作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需要有关科技人员参加的,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完成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需使用所在会员单位的设备、材料、能源的,应征得所在单位许可,并按实际耗用量向所在单位缴纳补偿费。
第二十条 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统一使用税务发票,由服务公司统一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公司开展科技咨询服务活动的财务收支,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服务公司要积极拓展业务渠道,不断加强规范管理,努力承担政府部门向科技咨询机构转移的职能工作,逐步建立和实行资质等级、咨询师执业和信誉评估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测绘地理信息学会负责解释。